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见死不救罪能成为刑法新罪名吗

2001-03-29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前不久,全国人大代表刘如琦教授提出,应该在刑法中增加“见死不救罪”。

去年12月,在四川成都,一名不满14岁的初二女生在动物园玩转椅时,不慎滑入转椅下的水池中被卡住,路经现场的一个中年男子不顾她的同学们的哀求竟漠然离去,结果女孩溺死在仅40厘米深的水池中。刘如琦认为,应该用法律来制约惩罚这种行为。

对此,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,设立“见死不救罪”最大的一个问题是,对于“见死不救的人”这个特定的范围难以确定。如果一个成年人带着一个孩子去玩,那么大人就对小孩负有保护的义务,如果孩子在游玩过程中出事,那么大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可是,面对一个处于危险中的人,旁边可能有很多人围观,虽然在道德范畴内人们应当对他伸出援手,但是,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人们必须负有这个义务,所以难以追究某个人的责任。

刑法学专家韩玉胜认为,刑法的原则是不应该扩大打击面,如果使很多人都处在随时可能犯罪的状态,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不利的。也就是说,刑法不该把犯罪的圈子画得太大。

如果制定“见死不救罪”,执法的时候会相当困难,因为它在可操作性上有很大的障碍。法律上量刑通常是根据情节、数额和危害程度这几项来判刑,而它们对于“见死不救罪”都不适用。

(《北京晚报》2001.3.21张鹏 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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